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56号
原告时文祥,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满堂,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天成,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时显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时淼,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水林,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时文祥于2015年7月13日以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街道办事处夏侯社区管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本案所诉行政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文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李逊仙
审 判 员 张万青
人民陪审员 朱元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