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9号 原告孙光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 2015年7月28日,原告以“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本院确认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该被告履行相应义务。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现无所写名称的行政主体。原告错列被告,经本院释明后拒绝更正。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立案的条件。立案后发现原告错列被告,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光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万青 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 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