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孙光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满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田,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光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审理。 审 判 长 张万青 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 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