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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光远与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孙光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满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荥行初字第60号

原告孙光远,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永恒,男,汉族。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济源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满坡,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权,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工人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田,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振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光远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本案与本院正在审理的(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并入本院(2015)荥行初字第59号案审理。

审 判 长  张万青

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

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冉锦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