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13号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获嘉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鹏。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获嘉县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国土资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学瑞
执行员 李梦晨
执行员 秦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