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三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薛七民,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5日,住河南省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苟吉芝,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宗长青,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田春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七民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颁发证照一案中,因原告薛七民起诉的诉讼标的被生效的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中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所羁束,原告薛七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薛七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七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七民承担25元。 审 判 长 吴洁梅 审 判 员 肖爱祥 代理审判员 沈惠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