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行初字第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宾,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国宪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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