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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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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华诉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义行初字第14号 原告李秀华,男,汉族。 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义马市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宾,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

(2015)义行初字第14号

原告秀华,男,汉族。

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义马市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王同宾,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华诉被告义马市移民局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向原告公开信息,原告同意撤回起诉。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张国宪

人民陪审员  仝冷梅

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