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天飞与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天飞,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3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闫克杰,任局长。 原告刘天飞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天飞,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3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闫克杰,任局长。

原告刘天飞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通过案外自行和解得到解决,已没有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