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40号 原告刘天飞,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3日,住河南省桐柏县。 法定代表人闫克杰,任局长。 原告刘天飞诉被告桐柏县国土资源局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通过案外自行和解得到解决,已没有进一步开庭审理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天飞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