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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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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斌斌与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19号 原告谭斌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3日,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守胜,任大队长。 原告谭斌斌诉被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唐行初字第19号

原告谭斌斌,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3日,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谢守胜,任大队长。

原告谭斌斌诉被告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斌斌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朱清扬

审判员  党付省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