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二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于2015年8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长 冀汇涛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董文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