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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正军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二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140号

原告赵正军,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七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红民,区长。

原告赵正军诉被告二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正军于2015年8月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二七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正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正军负担。

审判长  冀汇涛

审判员  王 婧

审判员  董文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