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申字第3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崔宪合,男,汉族,住济源市。
崔宪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济民立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济中民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宪合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崔宪合申请称:大峪派出所应当将8000元赃款返还于其,不应当返还给武小军。其请求武小军返还该款及利息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判决武小军返还其8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崔宪合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武小军从济源市公安局大峪派出所领到了8000元赃款。因公安机关的退赃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故崔宪合的起诉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并无不当,崔宪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宪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 张莎莎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