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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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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国学诉新乡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闫国学,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新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闫国学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闫国学,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侯运宽,新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闫国学不服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闫国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国学负担。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