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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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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国生、杨千里、杨贤生、杨民宝、杨宇宙、杨银妞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国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千里,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贤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民宝,男,汉族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国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千里,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贤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民宝,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宇宙,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银妞,女,汉族,住济源市。

千里、杨贤生、杨民宝、杨宇宙、杨银妞的委托代理人均为原告杨国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住所:济源市沁园中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守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生、杨千里、杨贤生、杨民宝、杨宇宙、杨银妞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国生,被上诉人市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侯守杰、李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