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济中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国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贤生,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民宝,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宇宙,男,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银妞,女,汉族,住济源市。 杨千里、杨贤生、杨民宝、杨宇宙、杨银妞的委托代理人均为原告杨国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住所:济源市沁园中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守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国生、杨千里、杨贤生、杨民宝、杨宇宙、杨银妞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移民安置局(下称市移民局)移民行政答复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国生,被上诉人市移民局的委托代理人侯守杰、李艳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