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中民申字第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立华,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明国,男,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永祥,男,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立华、王明国、李永祥不服本院(2013)济中民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立华等人申请再审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其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据,证明其档案已经销毁,其诉讼请求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一、二审法院对事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王立华等人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特殊历史时期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院裁定维持济源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无不当,王立华等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立华、王明国、李永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智忠
审 判 员 任秀娥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