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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与渑池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渑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银山宾馆附楼。 法定代表人裴宗杰,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渑行初字第16号

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银山宾馆附楼。

法定代表人裴宗杰,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晓亚,渑池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渑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告渑池县农业局。

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岳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柯,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伯承,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渑池富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西段村。

法定代表人赵松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英保,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胜利北街9号,身份证号码:41122119571006001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诉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渑池县农业局,第三人渑池富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