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渑行初字第16号
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银山宾馆附楼。
法定代表人裴宗杰,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郭胜利、徐静,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付晓亚,渑池县人民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渑池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告渑池县农业局。
住所地:渑池县仰韶大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王岳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柯,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伯承,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渑池富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住所地:渑池县陈村乡西段村。
法定代表人赵松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英保,男,195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城关镇胜利北街9号,身份证号码:41122119571006001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诉被告渑池县人民政府、渑池县农业局,第三人渑池富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渔业行政许可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于2015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水资源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杨双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