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初字第72号
原告刘长法,男。
委托代理人邹伙发,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赛男,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马懿,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天剑,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改焕,任该村村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成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刘长法因要求确认被告将其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违法和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郑国用(2012)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于2015年5月8日向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三官庙村民委员会以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原告刘长法以其已认识到被诉行为符合三官庙村广大村(居)民的根本利益,其已与三官庙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收到该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法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法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法负担。
审 判 长 袁 野
审 判 员 李 杰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