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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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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晓军诉被上诉人卢晓民、朱会英,第三人许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晓军(曾用名卢保军),男。 委托代理人谢新珠(系上诉人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吕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晓民,男。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第34号

上诉(原审第三人)卢晓军(曾用名卢保军),男。

委托代理人谢新珠(系上诉人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吕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晓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英,女。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上力,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晓军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晓军的委托代理人谢新珠、吕刚,被上诉人卢晓民、朱会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靳上力、董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