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行终字第34号
委托代理人谢新珠(系上诉人之妻),女。
委托代理人吕刚,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晓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会英,女。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拓业,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萧楠,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靳上力,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宏波,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晓军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晓军的委托代理人谢新珠、吕刚,被上诉人卢晓民、朱会英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拓业,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靳上力、董宏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正宏
审 判 员 袁 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