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韩建三,男,南召县留山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德发,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5日,住南召县留山镇。
被申请执行人张俊延,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3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5日对刘德发、张俊延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刘德发、张俊延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刘德发、张俊延夫妇婚后于2008年1月20日生育一胎男孩,2011年6月3日生育二胎女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刘德发社会抚养费12420元,征收当事人张俊延社会抚养费124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5日对刘德发、张俊延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