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2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仁旭,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被执行人张定明,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6日,住南召县城郊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19日对张定明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定明擅自于2015年3月占用南召县城郊乡东庄村蛮子庄组的林地229.2平方米(主房东西长12米、南北宽10.5米,厢房东西长4米,南北宽6.3米,建筑总面积为151.2平方米的地基)用于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城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显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林地。2015年3月19日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对张定明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9.2平方米;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主房东西长12米、南北宽10.5米,厢房东西长4米,南北宽6.3米,建筑总面积为151.2平方米的混凝土地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19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19日对张定明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