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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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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计生委申执李鑫仁、石显瑞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马九上,男,南召县南河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6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兴民,任主任。

组织机构代码00601292-6。

委托代理人马九上,男,南召县南河店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鑫仁,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8日,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被申请执行人石显瑞,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6日,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3月13日对李鑫仁、石显瑞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鑫仁、石显瑞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李鑫仁、石显瑞夫妇婚后于2003年3月25日生育一胎女孩,2010年12月2日生育二胎女孩,2014年10月13日生育三胎男孩,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依法征收当事人李鑫仁社会抚养费40206元,征收当事人石显瑞社会抚养费4020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李鑫仁、石显瑞做出的召人口征决字(2015)第0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