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4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生,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崔庄土地管理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被执行人李想,女,满族,生于1990年4月18日,住南召县城关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8日对李想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李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份占用南召县崔庄乡崔庄村崔东一组的土地5.406平方米建简易房做厨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经对照崔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现状图,该宗土地符合崔庄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想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406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南北为1.7米,东西为3.18米的一间砖混结构的石棉瓦简易房,占地面积5.406平方米)。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8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想擅自占用土地建简易房用作厨房,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的规定对其做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适用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而被申请人的建筑物并非住宅。申请人依据该条款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显属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5月18日对李想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13-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