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宛行初字第110号 原告任克庭,男,195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阳市范蠡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波,任该局局长。 原告任克庭诉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克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赵嘉川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