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漯行初字第19号 原告:吴艳航,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委托代理人:孙德睿、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源汇区长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徐汇川,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褚卫涛,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吴艳航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吴艳航以与被告源汇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艳航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艳航负担。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