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李秀荣请求管城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5)管法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以错误拘留、罚款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申请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

(2015)管法赔字第1号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以错误拘留、罚款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赔偿请求人李秀荣申请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李秀荣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为由将李秀荣拘留15天并罚款壹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理由:1、房管局已将李秀荣前阜民里11号房屋查封。2、李秀荣已向法院写出保证书同意将房屋变卖还款。3、保证书中明确表示该房不是家庭生活必需品。据此管城区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拘留行为违法,罚款行为违法。故请求管城区法院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李秀荣造成的经济损失27500元;退还违法罚没的10000元;赔偿李秀荣精神损害赔偿金1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李玉荣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秀荣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支付利息16万元。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管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秀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玉荣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9万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计算期间自2008年1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对剩余借款本金6万元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付,计算期间自2012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李秀荣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李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李秀荣在执行期间两次承诺还款期限,但均以无钱为由到期未还款。因李秀荣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李秀荣对拘留、罚款事宜未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2013年3月25日,李秀荣向本院交付执行款314349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13年3月27日,李秀荣向本院交付罚金10000元,并向本院递交书面检查,认识到自已不履行生效判决的错误,认为法院对其采取的拘留、罚款措施正确。同日,本院以李秀荣在拘留期间能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决定提前解除对李秀荣的拘留。

以上事实,有相关的判决书,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等为证。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李秀荣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其进行拘留、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本院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李秀荣提出的经济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退还罚金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本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秀荣的赔偿请求。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