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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于迎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9号 原告于迎,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法定代表人潘永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新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志涵,男。 原告于迎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9号

原告于迎,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法定代表人潘永兵,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新峰,男。

委托代理人张志涵,男。

原告于迎诉被告郑州市公安局大河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迎承担。

审判长  赵书香

审判员  陈 峥

审判员  张献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