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24号
住所地新密市文峰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谷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国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升于2014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22日,擅自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电动车销售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依照《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