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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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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与张国升行政处罚案非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新密市文峰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谷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国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向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新密市文峰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谷宝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张国升,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国升于2014年10月8日、10月9日、10月22日,擅自在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电动车销售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依照《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新密执罚字(2015)004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