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20号 原告王颜锋,男。 委托代理人世华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中段29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颜锋诉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颜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颜锋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颜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颜锋负担。 审 判 长 张冯现人民陪审员李红豪 人民陪审员 朱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 旭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