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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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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俊卫。 被告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庞永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33号

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宋俊卫。

被告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安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庞永波,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中,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宏诚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冯现

审 判 员  刘宏民

人民陪审员  武光辉

二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旭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