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行初字第29号 法定代表人曹拥军,局长。 第三人陆某甲,男,1999年8月17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陆某乙,系陆某甲之父。 本院受理原告陆某某不服被告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诉争房屋坐落于建东小区73号楼1单元3层东户,且本案起诉前未经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诉争房屋所在地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应由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 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