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获行执字第12号
法定代表人宋连军,局长。
被执行人高云学。
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云学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获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获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多次执行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学瑞
执行员 李梦晨
执行员 秦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