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与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孟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好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系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济源市腾盛纸业

(2015)孟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好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系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系该局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涛,系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朝,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东红,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

原告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颁发的济源市城镇字第00060057号、第00060058号房产证,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以所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康建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慧娟

审判员  张菊玲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