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行初字第00043号 原告赵永文,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明亮,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系河南省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永文与被告济源市承留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永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永文撤回起诉。 诉讼费462元,由原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