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42号 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郜松林,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珂,男,汉族,1993年12月8日,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韩明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昌义,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淑霞,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靳如意,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现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刘莉莉,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靳如意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焦作市高新区金久福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苗晓霞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人民陪审员 靳小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