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马行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司卫增,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乡长。
委托代理人梁兴文,西村乡人民政府正科级干部。
委托代理人程卫忠,西村乡人民政府纪委委员、信访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卫增诉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违法行政一案中,原告司卫增以其与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卫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原告司卫增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卫增撤回对被告修武县西村乡人民政府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卫增承担。
审 判 长 田英明
审 判 员 王松领
人民陪审员 葛启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姗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