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文行立初字第2号
起诉人刘金生,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收到刘金生的起诉状,诉称,2011年8月9日林州市临淇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处理信访事项为由将原告骗到林州市拘留所,将原告非法拘留10天,名为训诫,实为限制人身自由。为此,原告于2012年4月、6月两次到河南省信访局反映情况,均没有回音。2012年8月20日,原告到国家信访局、中纪委、全国人大、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8月23日原告乘坐公交车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反映情况时,在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