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75号 原告戚绿。 监护人戚自国。系原告戚绿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孟宪国,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程小汉,局长。 被告汝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石国举。 关于原告戚绿诉被告上蔡县民政局于2015年2月26日为原告戚绿和第三人石国举办理离婚登记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上蔡县民政局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戚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绿撤回起诉。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杨贺炜 审判员 刘会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