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湖行初字第70号
原告谢平森,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
原告谢平森诉被告三门峡市森林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平森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谢平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