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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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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学枫诉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湖行初字第72号 原告钟学枫,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 原告钟学枫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钟学枫于2015年7月13日起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湖行初字第72号

原告钟学枫,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

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

原告钟学枫诉被告三门峡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第二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原告钟学枫于2015年7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学枫于2015年7月31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钟学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刘 纯

人民陪审员 崔璇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