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卫行初字第6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军校,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赵二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春杰。
委托代理人宋霞。
第三人韩坤锋,男。
第三人韩福丽,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即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第三人韩坤锋、韩福丽救助款18.5万元,),纠纷得以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冯现
审判员 刘宏民
审判员 远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