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长远,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士利,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士利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宝凤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