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淮行初字第04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亮,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政,固始县公安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张巍,固始县公安局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世海诉被告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案中,原告曾世海就固始县人民法院(2005)固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申诉,向本院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现因原告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因需时间较长,原告自愿撤回对固始县公安局撤销户籍变更登记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世海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仁地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人民陪审员 袁 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