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淮行初字第024号 委托代理人王世传,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怀亭,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根诉被告固始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金根于2015年6月29日以与被告固始县林业局就固森公罚字(2015)第02号《森林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根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仁地 审判员 戴 奎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