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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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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泽山与大河路办事处限期拆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6号 原告武泽山,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泉,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管行初字第66号

原告武泽山,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泉,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伟森,主任。

原告武泽山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大河路街道办事处限期拆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泽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泽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泽山承担。

审 判 长  陈 峥

人民陪审员  任天才

人民陪审员  张小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秀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