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长行初字第00248号 原告张平安。 委托代理人杨群州,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河南许昌市长葛市东区行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谢长献,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永锋,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文奎,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平安诉被告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2015年9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平安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平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