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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范纪念与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范纪念,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桑红昕,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范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继柱,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所长。 被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范纪念,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

被告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桑红昕,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范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继柱,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所长。

被告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丽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靖,范县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芦占峰,范县法制办科员。

原告范纪念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纪念与行政处罚另一方当事人胡庆梅达成和解,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纪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纪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