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范纪念,男,汉族,1985年2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桑红昕,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继柱,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所长。
被告范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丽玲,县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靖,范县法制办科员。
委托代理人芦占峰,范县法制办科员。
原告范纪念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纪念与行政处罚另一方当事人胡庆梅达成和解,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纪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纪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