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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范俊素与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范俊素,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范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继柱,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所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初字第00022号

原告范俊素,女,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范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桑红昕,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进,范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继柱,范县公安局白衣阁派出所所长。

原告范俊素诉被告范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范俊素与行政处罚另一方当事人胡庆梅达成和解,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俊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俊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