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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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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文伦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53号 原告董文伦。 委托代理人李静。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唐丹,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53号

原告董文伦。

委托代理人李静。

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唐丹,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伦诉被告郑州市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文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伦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文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文伦承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