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253号
原告董文伦。
委托代理人李静。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唐丹,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伦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文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伦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文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文伦承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