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42号
原告谢艳玲。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高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原告谢艳玲要求确认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法行指字第023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2015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艳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艳玲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艳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艳玲负担。
审 判 长 赵 艳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晋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