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89号
原告张白虎。
委托代理人赵宇宏,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鸿勋,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琦,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张志魁,男,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白虎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张白虎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白虎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白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白虎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