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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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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青玉、周秀兰、姜俊玲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阎青玉。 原告周秀兰。 原告姜俊玲。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青玉、周秀兰、姜俊玲诉被告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号

原告阎青玉。

原告周秀兰。

原告姜俊玲。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岳嵩,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青玉、周秀兰、姜俊玲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阎青玉、周秀兰、姜俊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阎青玉、周秀兰、姜俊玲负担。

审 判 长  谢玉清

审 判 员  赵 艳

审 判 员  吴林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高小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