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上行初字第116号
原告栗高锋。
法定代表人邱应征,局长。
关于原告栗高锋不服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5年5月27日对原告驾驶车辆豫AH789F作出的违法停车告知单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高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栗高锋承担。
审 判 长 黄新军
审 判 员 冯晓霞
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亚兰 |